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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南京市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2016-11-14 信息来源: 区残联 访问次数: 字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

 

市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宁政发 〔 2016 〕 194 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 《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 》 (国发 〔 2015 〕 7 号)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 (国发 〔 2015 〕 52 号) 、《 省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 (苏政发 〔 2016 〕 15 号) 精神, 切实保障和改善残疾人基本生活和护理水平, 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以下简称两项补贴) 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 、 指导原则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 、 四中 、 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 以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为目标, 坚持做好政策衔接, 统筹资源, 规范管理, 加强考核, 完善残疾人专项福利政策, 着力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 不断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形成家庭善尽义务 、 社会积极扶助 、 政府兜底保障的责任共担格局,为残疾人更有尊严地幸福生活创造条件 。

        二 、 主要内容

      (一) 补贴对象

        1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 对象为低保家庭内的残疾人; 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智力 、 肢体 、 精神 、 视力重度残疾人; 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 2 倍以内的一户多残 、 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无业无固定收入的三 、 四级智力 、 精神残疾人 。

        2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 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 6 个月及以上时间 。 对象为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 、 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

       (二) 补贴标准

        1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低保家庭内的重度残疾人按照低保标准 50% 发放生活补贴;低保家庭内的非重度残疾人按照低保标准 25% 发放生活补贴(三 、 四级精神 、 智力残疾人按照低保标准 40% 发放); 低保家庭外的无固定收入智力 、 肢体 、 精神 、 视力重度残疾人按照低保标准 100% 发放生活补贴; 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 2 倍以内的一户多残 、 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按照低保标准 60 %发放生活补贴;无业无固定收入的三 、 四级精神 、 智力的残疾人按照低保标准 40% 发放生活补贴 。

        2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城镇 、 农村均按 130 元 / 月 · 人的标准发放; 对其中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内的居家重度残疾人,由社会服务机构提供 400 元 / 月 · 人标准的助残服务 。

      (三) 资金保障

        两项补贴所需经费, 由市 、 区两级政府共同筹集 。 市级对江宁区 、 浦口区 、 六合区 、 溧水区 、 高淳区给予适当补助, 其他区补助 50% 。

       (四) 补贴形式

        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采取由金融机构以打卡的形式发放 。 对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内居家重度残疾人的助残服务, 由社会服务机构具体实施 。

      (五) 政策衔接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 又符合老年 、 因公致残 、 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 、 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 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 、 护理补贴(津贴), 不重复享受 。 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或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 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

        三 、 申领程序

     (一) 实行自愿申请 。 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 。 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 法定赡养 、 抚养 、 扶养义务人, 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 申请残疾人两项

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并提交户口簿等证明材料 。

      (二) 坚持逐级审核 。 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服务窗口, 向社会公开残疾人两项补贴申领须知 、 制式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图等信息, 方便申请人知悉办理事宜 。 建立 “ 一门受理 、 协同办理 ” 机制, 对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进行初审 。 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区级残联对残疾人类别 、 等级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后送同级民政部门审定 。 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要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对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审核 。 审定合格的由民政会同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

      (三) 严格补贴发放 。 残疾人两项补贴按月发放, 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 。 防止和杜绝冒领 、 重复领取 、 克扣现象 。 非经本人或监护人同意, 任何人不得代为保管账户存折 。

      (四) 做到定期复核 。 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发放部门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复核制度, 实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 、 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 。 定期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 、 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 。

        四 、 保障措施

      (一) 完善工作机制, 明确部门职责 。

       各区 、 各有关部门要将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 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完善政府领导 、 民政牵头 、 残联配合 、 部门协作 、 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 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 做好补贴资格审定 、 补贴发放 、 监督管理等工作, 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 、 社会救助 、 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 。 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 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 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顺利实施 。 残联组织要发挥 “ 代表 、 服务 、 管理 ” 职能作用, 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 协同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相关审核工作 。

      (二) 及时完善政策, 加大宣传力度 。

        已经实施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名称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 应及时更名 。 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学习培训, 全面掌握完善后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精神和内容 。广泛利用各种媒介宣传解读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 确保残疾人及其家属知晓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内容, 了解基本申领程序和要求 。 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 引导市场及社会组织提供服务, 健全残疾人社会福利体系,促进残疾人服务业健康发展 。

      (三) 强化监督管理, 规范资金使用 。

        各区 、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两项补贴的监督管理工作, 资金发放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示, 接受社会监督 。 残疾人两项补贴应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公示程序和内容进行公示, 注意保护残疾人隐私, 不得公开与补贴审核无关的信息 。 财政 、 审计 、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防止出现挤占 、 挪用 、 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现象 。 民政部门要会同残联组织定期开展残疾人 两项补贴工作绩效评估, 及时处理残疾人及其他群众的投诉建议, 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 要统筹建立统一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网络信息平台, 实现互联互通, 加强对基本信息的实时监测 、 比对 、 归纳分析和动态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 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 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细则 》 (宁政规字 〔 2012 〕 25 号) 第十四条第二项对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增发低保标准 20% 低保金的规定取消, 第三项对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按低保标准 130% 发放低保金调整为按 100% 发放低保金;取消此文件之前出台的涉及残疾人的重残补助 、 残疾人护理补贴 、 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等相关补贴; 按照以往政策已经发放的, 并且与本实施意见中的重复部分, 文件下发执行前发生的月份实行差额补发 。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6 年 8 月 25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 市委各部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市政协办公厅, 市法院,

市检察院, 南京警备区 。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 年 8 月 26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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